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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继峰与赛买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峰,赛买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峰,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买提,男,维吾尔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张继峰因与被上诉人赛买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哈力木拉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审判员张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艾孜买提·艾尔肯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张继峰,被上诉人赛买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哈   力   木   拉   提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阿不都西克·阿不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艾孜买提&mi d dot;艾尔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