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浩阳与李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阳,李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王浩阳,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李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阳与被告李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浩阳于2015年7月8日以其与李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盟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浩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阳撤回对被告李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阳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