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春瑞与郭志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74号申请人申春瑞,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志云,成年。申请人申春瑞因与涉事故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郭志云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接事故处理单位将于五日内解除对事故车辆扣押的告知,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志云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申请人郭志云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申春瑞负担,申请人申春瑞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胜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周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