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朱少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23号罪犯朱少强,又名朱小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5)枣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少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6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3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少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少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少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少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少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