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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泰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华泰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246-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燕。被执行人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39号。被执行人烟台华泰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39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0)芝民劳初字第644-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