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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韩德胜与刘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胜,刘开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韩德胜。被告刘开红。原告韩德胜与被告刘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韩德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德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胜撤回对被告刘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德胜承担。审 判 长  肖文瑞人民陪审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李建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