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9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蔡某某,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