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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浩与刘敏、刘利军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浩,刘敏,刘利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肖浩,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敏,女,22岁。被告刘利军(系刘敏之父),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肖浩与被告刘敏、刘利军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光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立华、曹斌参审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肖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敏、刘利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浩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刘敏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原告工资18500元,写下欠条并承诺当年9月份或门面转让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刘敏在门面转让后还是以钱不够为由一拖再拖。后被告刘敏之父刘利军承诺于2014年10月底付清。但两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刘敏支付原告工资款18500元,被告刘利军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刘利军归还原告欠款24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敏、刘利军未予答辩。原告肖浩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登记卡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2、被告刘利军身份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刘利军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刘敏欠原告工资及被告刘利军承诺担保的事实;4、证明一份,旨在证明两被告人长期未住在家中,无法联系上的情况。被告刘敏、刘利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交的1#、2#、3#、4#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确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原告肖浩受聘于被告刘敏在深圳市布吉镇经营的洞庭湘菜美食城任厨师,并由原告肖浩承包该美食城厨房至同年7月中旬。同年8月4日,被告刘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洞庭湘菜美食城老板刘敏欠厨师肖浩工资18500元,于9月份付清”。到期后,被告刘敏未给付,被告刘利军(系被告刘敏之父)又在该欠条上载明“2014年10月底付清,刘利军代付”。当约定再次到期后,俩被告仍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酿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刘敏出具的工资欠条真实、合法,被告刘敏因按欠条确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所欠工资。且其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刘敏支付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利军在欠条上的签注行为应视为其自愿为该欠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无悖于法,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利军应对该欠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利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刘利军给付欠款24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浩工资欠款18500元。被告刘利军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敏追偿;二、驳回原告肖浩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敏负担,被告刘利军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光明人民陪审员  陈立华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