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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刘林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刘林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98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臧嘉。被告刘林晓。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苏州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