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文能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69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文能,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来厦暂住湖里区。1996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同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乔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胡文能在本市湖里区古龙公寓169号328室,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甲。后被告人胡文能在古龙公寓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毒品16包(其中冰毒5.25克、海洛因3.97克)、苹果5手机1部、小米3手机1部、注射器1个、电子称1台。缴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苹果5手机1部、小米3手机1部、注射器1个、电子称1台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到案后,被告人胡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文能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通话记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冰毒5.25克、海洛因3.9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文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文能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文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文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苹果5手机1部、小米3手机1部、注射器1个、电子称1台,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荀 毅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