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石广玲,职务:经理。被告:张有祥,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连山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