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琼珊与许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林琼珊。委托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琴。申请人林琼珊以情况紧急,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琴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厦地产证第00XXXX50号)的房产。申请人林琼珊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XX-X幢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张建洪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XX-X幢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琼珊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琴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厦地产证第00XXXX5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二、查封申请人林琼珊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XX-X幢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三、查封担保人张建洪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XX-X幢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从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申请人林琼珊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