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孙军与唐湖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唐湖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孙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唐湖钉,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与被告唐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孙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