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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志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敬,高桂英,管雪巍,贾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贾志敬,男,194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身份证号码2223241940********。申请执行人高桂英,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身份证号码2223241946********。被执行人管雪巍,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第三人贾丽新,女,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身份证号码2223241965********。申请执行人贾志敬、高桂英与被执行人管雪巍、第三人贾丽新分家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涉及本案双方当事人为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多起案件正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中,且与本案涉及财产相关联,为便于财产处置,便于案件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贾志敬、高桂英与被执行人管雪巍、第三人贾丽新分家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景坤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