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孔某,女,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李某诉被告孔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3月2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怀孕有10个月大的胎儿,该胎儿在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于2004年4月1日出生,后来被告再婚并将其出生的男孩取名杨彬,现有十一岁,原告作为婚生子杨彬的生父欲探视小孩,均遭拒绝,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探视的权利,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苗亚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