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357号原告:夏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许庆,系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