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27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瞿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玉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