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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河雪王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雪王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齐河雪王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晏城镇北孙村。法定代表人:田昭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桥东大街二级站院内。法定代表人:李贵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迎宾路南首。法定代表人:王学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雪王子制冷电器有限公司、齐河众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京福酒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