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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韩金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史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韩金国,史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全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曹紫晔,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金国。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志杰。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前赔偿被上诉人韩金国各项损失共计88354.53元(该款由上诉人直接汇入韩金国的中国建行沧县支行账号)。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前返还史志杰10000元(该款由上诉人直接汇入史志杰的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帐户)。本案一审诉讼费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灿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