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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73号原告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中南路108-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汽车城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诉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达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顺达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顺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由顺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