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927号原告田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孙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田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田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邹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