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樊彩荣与周凤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彩荣,周凤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樊彩荣。被告周凤佩,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樊彩荣与被告周凤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樊彩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彩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樊彩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