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樊彩荣与周凤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彩荣,周凤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樊彩荣。被告周凤佩,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樊彩荣与被告周凤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樊彩荣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彩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樊彩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