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方海光与王英红、王文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海光,王英红,王文岳,孙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方海光。被执行人王英红。被执行人王文岳。被执行人孙士虎。申请执行人方海光与被执行人王英红、王文岳、孙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海光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英红、王文岳、孙士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3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乐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