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卜天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天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天凤,绰号“阿凤”,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玮峰,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天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戴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天凤及其辩护人张超蓝、莫玮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卜天凤在东兴市浙江路兴鑫宾馆门口一辆车牌号为桂P×××××的红色福克斯轿车内,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MDMA粉末给购毒者黎某,黎某接到两小包毒品MDMA粉末后准备将800元毒资交给卜天凤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红色福克斯轿车后座处缴获毒品两小包,经称量,共净重34.34克。经检验,缴获的毒品均检出MDMA。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天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卜天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卜天凤的辩护人辩称卜天凤是初犯、偶犯、从犯且犯罪未遂,贩卖的毒品存在掺假、掺杂情形,毒品纯度低,社会危害性小,具有坦白、当庭认罪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卜天凤携带毒品“咖啡”到东兴市东兴镇浙江路19号兴鑫宾馆门口,在一辆车牌号为桂P×××××的红色福克斯轿车内与购毒人员黎某交易,黎某接到两小包毒品“咖啡”后将600元毒资交给卜天凤,其准备将另外200元毒资交给卜天凤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桂P×××××的红色福克斯轿车后排座椅上缴获疑似毒品“咖啡”两小包,经称量,共净重34.34克。经检验,从缴获的疑似毒品“咖啡”中均检出MDMA。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2、证人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卜天凤在桂P×××××号红色福克斯轿车内贩卖毒品给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其在一辆红色轿车内向一名女子购买800元“咖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4、被告人卜天凤的供述,2014年5月30日,其在一辆红色福克斯轿车内贩卖两包毒品“咖啡”给一名年轻仔,后被公安机关抓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浙江路19号兴鑫宾馆门口一辆车牌号为桂P×××××的红色两厢福特福克斯轿车内。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卜天凤辨认出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浙江路19号兴鑫宾馆门口就是其贩卖毒品“咖啡”的地点。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卜天凤的人身进行搜查,查获白色苹果牌直板手机一台;依法对项某人身及驾驶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疑似毒品“咖啡”两小包;依法对黎某的人身进行搜查,查获红白色CIOO牌直板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200元。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8、称量证明及照片,证实经称量,从被告人卜天凤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咖啡”两小包总净重34.34克。9、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5月30日,提取被告人卜天凤的新鲜尿液作为毒品尿液检验材料送检,检验结果呈阳性。10、提取毒品送检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卜天凤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咖啡”作为检材封存送检。11、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疑似毒品“咖啡”检出MDMA。12、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卜天凤与黎某在案发当日有电话联系。13、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卜天凤在东兴市东兴镇浙江路19号兴鑫宾馆门口一辆车牌号为桂P×××××的红色福克斯轿车内贩卖毒品“咖啡”给购毒人员黎某的情况。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卜天凤的到案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卜天凤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天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天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白色苹果牌直板手机一台,红白色CIOO牌直板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属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关于被告人卜天凤的辩护人提出卜天凤是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卜天凤的辩护人提出卜天凤是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卜天凤将毒品带到约定地点与买方交易,在交易时被民警人赃俱获,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故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卜天凤的辩护人提出贩卖的毒品存在掺假、掺杂情形,毒品纯度低,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故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卜天凤的辩护人提出卜天凤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决定对卜天凤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卜天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天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白色苹果牌直板手机一台,红白色CIOO牌直板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骆巧瑜代理审判员 龙 剑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