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他字第0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守良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363-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汪守良,男,汉族,住铜陵县钟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行非审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守良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