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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忠翔贸易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忠翔贸易有限公司,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忠翔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调确字第000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房产:杭房权证建乾移字第××号、杭房权证建乾字第××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房产:杭房权证建乾移字第××号、杭房权证建乾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周仙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