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与于连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于连梅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688-1号原告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翠翠,主任。委托代理人宿静,女,该法律服务所职工,住济南市。被告于连梅,女,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于连梅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槐荫金诺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