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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叶学农与黄念青人身(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学农,黄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叶学农,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中原镇。被执行人黄念青,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中原镇。原告叶学农与被告黄念青人身(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做出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叶学农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122.71元(其中医疗费258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护理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139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黄念青赔偿70%即25985.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叶学农自行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黄念青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叶学农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黄念青已给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叶学农同意被执行人黄念青在2015年年底前给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汉滨执字第001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申请人黄念青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叶学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按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申请人黄念青未履行的给付义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邦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