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其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5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其友,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河堰镇水街西段**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其友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长康、被告人刘其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其友采用手扳玻璃门把手开门的方式进入万州区百安花园被告人蒲春祥“江畔人家”饭店内,盗走三星牌显示器1台、海康牌监控主机1台、诗仙太白盛世唐朝20年500ml装白酒1瓶。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936元。2、2015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其友采用砖头砸坏玻璃门把手开门的方式进入万州区万川大道555号附22号被害人陈刚、金容的“品酒客”酒庄内,盗走五粮液白酒1瓶、软黄天子香烟4条、黄鹤楼问道香烟4条、软蓝芙蓉王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条、黄山小红方印香烟2条、软玉溪香烟2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658元。3、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其友采用砖头砸坏玻璃门把手开门的方式进入重庆市北部新区龙头寺火车站附近被害人冯迎春“俊豪烟酒店”内,盗走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条、红河V8香烟1条、多彩贵州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1条、精品云烟香烟1条、软玉溪香烟2条、硬黄鹤楼金砂香烟2条、龙凤呈祥娇子香烟1条以及其他品牌散包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100元。被告人刘其友于2015年5月6日被抓获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被盗香烟,已发还被害人冯迎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其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扣押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蒲春祥、陈刚、金容、冯迎春的陈述、证人李代华的证言、被告人刘其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其友在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其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其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其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其友退赔被害人蒲春祥经济损失1936元;退赔被害人陈刚、金容经济损失86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学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