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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正安诉程鹏、陈顺安、颜丽丽、周丽娟、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4号原告陈正安,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程鹏,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陈顺安,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颜丽丽,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周丽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被告XX,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原告陈正安诉被告程鹏、陈顺安、颜丽丽、周丽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正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安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程鹏、陈顺安、颜丽丽、周丽娟、XX诉讼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正安承担450元。审 判 长 吴 海 峰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华尔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