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民诉被告王秉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民,王秉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19号原告马忠民,男,1942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大义,系沈阳市铁西区政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秉志,自然信息不详。原告马忠民诉被告王秉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暂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