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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民诉被告王秉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民,王秉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019号原告马忠民,男,1942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大义,系沈阳市铁西区政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秉志,自然信息不详。原告马忠民诉被告王秉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暂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聂 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