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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闫廷艳与杨淑江、杨守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廷艳,杨淑江,杨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闫廷艳。被告杨淑江(曾用名杨宁)。被告杨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廷艳与被告杨淑江、杨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廷艳主动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闫廷艳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杨淑江、杨守杰所有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闫廷艳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