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葛业照与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61-1号申请执行人:葛业照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来安支行营业部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