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成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州金盛热处理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成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州金盛热处理模具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杭州成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连。委托代理人:汪振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金盛热处理模具厂。代表人:冯新顺。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付清货款631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振强、被告代表人冯新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原告为被告加工45号钢锥套三件,共计6310.40元,当月19日交付被告签收。2014年7月20日,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向被告结算。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之诉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金盛热处理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成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6310.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州金盛热处理模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