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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望宏新、朱义元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冯文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望宏新,朱义元,望渝,冯文友,赵叶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赵刚,宋雅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12号。代表人张福生,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望宏新,系死者望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义元,系死者望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望渝,系死者望涛之女。法定代理人望宏新,系原告望渝祖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叶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代表人姚铿,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刚,男,1983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3********,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耿庄镇东耿村(古家)***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雅丽,女,1980年1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0********,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耿庄镇山水村***号***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代表人陶文清,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未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