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廉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廉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