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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廉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40号原告:廉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廉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