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与刘其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刘其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负责人周树林,新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彭亚斌,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其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又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巨能矿产(集团)有限公司新桥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