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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彦。被告韩某某。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举行仪式同居生活,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子女。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多疑、敏感使原、被告之间矛盾频发。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其中的一个。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关系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支付被告损失费20万元,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经审理查明:章某某与韩某某系自由恋爱,2008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0年2月10日生育女儿韩某甲,2012年1月17日生育儿子韩某乙,现均随韩某某生活。2012年8月21日在环县环城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关系较好,共同在外务工,期间韩某某因章某某电话、短信多产生猜疑,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4月15日,章某某离家外出,于同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3日作出判决,不准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但本院宣判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缓和。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环县人民法院(2014)环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缺乏必要的信任,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被告对原告的电话、短信多产生猜疑而淘气,在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由此可见,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孩子抚养考虑到当地风俗习惯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抚养费自行负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损失费2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女孩韩某甲由原告章某某抚养;男孩韩某乙由被告韩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各抚养人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慕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