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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萍与被告梅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被告梅某,男,生于1982年10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