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萍与被告梅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冯某,女,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被告梅某,男,生于1982年10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