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与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琦彬,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志锋,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灿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君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一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婉华,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远,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元曦,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日物业公司)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赔偿392493.81元。二、驳回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45元,由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共同负担3658元,由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87元。判后,上诉人锦日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锦日物业公司支付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人道主义抚慰金10万元,驳回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锦日物业公司对高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高某受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信息公司)委派到锦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楼盘进行宽带安装工作,造成意外死亡,已被广州市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广州市荔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次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盈信信息公司和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盈信信息公司为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系政府权威部门作出,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亦作为证据提交,各方均予认可,应作为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一审判决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盈信信息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于不顾,错误认定锦日物业公司应对高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与证据相悖,没有事实依据。二、盈信信息公司在锦日物业公司管理的楼盘建设宽带过程中出现员工死亡事故,根据合同约定,宽带建设中的风险应由盈信信息公司承担,故高某的死亡赔偿应由盈信信息公司承担。2013年7月17日,锦日物业公司与盈信信息公司签订《智能社区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新世界逸彩庭院合作开展智能社区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五)款:甲方(盈信信息公司)若在社区建筑物中采用综合布线进行网络建设,则甲方投资铺设的管线、端口设备、各级网络设备以及甲方为网络建设所购置并安装、使用的一切设备、材料之所有权、经营权、布线设计的技术成果、布线图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合同第七条:风险承担除依据本协议双方各自的投入所产生的风险由各自承担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e家宽智能社区建设后,宽带网络维护、运营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须承担此部分风险。根据上述约定,盈信信息公司派出施工人员高某在布线查看时死亡,其风险责任应由盈信信息公司承担。作为事故主要责任的盈信信息公司与锐博服务公司共同对高某赔偿了28万元,而一审判令锦日物业公司赔偿392493.81元,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锦日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被上诉人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如下:1、根据上诉状,锦日物业公司确认荔湾区安监局对本次事故出具的调查报告,但在上诉时某物业公司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报告书所认定的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因和责任人,在该报告书的事故原因明显清楚提到由于锦日物业公司缺乏必要的安全提示导致高某坠井死亡,在次要原因中提到对管井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锦日物业公司对作业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锦日物业公司的员工缺乏相应的安全认知,应驳回其上诉。2、锦日物业公司以其与盈信信息公司签订的《e家宽智能社区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以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缺乏依据。该协议约定的是其与盈信信息公司的约定,对本案受害人高某无约束。其次,该协议约定e家宽带建设后所有的责任由盈信公司负担,明显与本案不相符,应驳回。3、本案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已经清楚认定锦日物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几个方面,主要表现在:1.五层及管井房均没有楼板,这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但锦日物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在管井的门口没有任何护栏,且管井的锁已经损坏,锦日物业公司没有维修或采取设置护栏的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锦日物业公司在管井门上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4.上诉人在施工前后没有提供任何图纸,也没有告知高某任何危险状况。5.锦日物业公司的员工焦某不仅没有告诉高某危险情况,没有进行必要的交底,也没有采取任何劝阻措施,才导致高某不幸身亡。综上,锦日物业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盈信信息公司答辩称:盈信信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具体理由如下:一、盈信信息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派遣员工高某工亡事故发生后,盈信信息公司已尽力协助原审原告处理高某身后事,按法律规定为高某办理社保工亡理赔,并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就高某工亡事故己向原审原告补偿款项,盈信信息公司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二、盈信信息公司与锦日物业公司签订了《E家宽智能社区建设及运营合作协议书》,约定盈信信息公司进驻锦日物业公司管理的新世界逸彩庭园,为小区提供“E家宽”宽带服务,合作期是2013年l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盈信信息公司负责社区网络系统的整体规划、设计、施工,锦日物业公司为盈信信息公司布线及网络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并有权监督盈信信息公司施工、维护。2013年11月2日盈信信息公司荔湾片区接到锦日物业公司通知,要按合作协议约定为逸彩新世界管理处安装3条免费宽带,于某湾片区组长安排了片区维护高某负责这项工作。2013年11月8日高某来到逸彩新世界,锦日物业公司安排电工焦某配合安装网线,具体是为小区监控室的指纹机拉网线。高某在焦某的带领下到E3幢查找主机箱,找到主机箱然后查看是怎样布线的。不料高某在查看过程中,于逸彩新世界E3幢5楼风机房内不慎踏空掉进5楼管井,直接坠落到一楼管井,经抢救无效死亡。盈信信息公司在得知事故后,立即安排公司经理到现场处理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工作主动缴交了120的出诊费,安排员工陪同原审原告一起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并主动上门祭拜高某亡灵及向原审原告送上慰问金。其后,盈信信息公司还多次派员工租车协助原审原告处理高某身后事,积极协助办理葬礼事宜。三、为补偿高某身亡对原审原告带来的痛苦及损失,盈信信息公司发动内部捐款活动,为原审原告筹集捐款33487元。除此以外,盈信信息公司还会同锐博服务公司与原审原告签订《死亡事故处理协议书》和《死亡事故抚恤协议》,为高某办理了社保工亡理赔,及向原审原告一次支付补偿款项28万元,同时原审原告也同意不再就高某工亡事件追究盈信信息公司和锐博服务公司责任。综上所述,在高某工亡事件发生后,盈信信息公司已尽用工单位责任,积极处理并帮助原审原告共渡难关,目前上述两份协议也履行完毕,盈信信息公司无须再对原审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锐博服务公司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锦日物业公司虽上诉称其在本案仅承担次要责任,只同意支付高灿荣、林燕屏、杨艳君人道主义抚慰金10万元,但本院审理期间,锦日物业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锦日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87元,由上诉人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