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程存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存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59号罪犯程存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作出(2007)市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存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程存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存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程存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另审理查明,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12月6日受禁闭处理。本院认为,罪犯程存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且受监狱禁闭处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存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