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书伟、范巧枝、陈书军、陈建东、陈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郭玉龙,男,汉族。被告陈书伟,男,汉族。被告范巧枝,女,汉族。被告陈书军,男,汉族。被告陈建东,男,汉族。被告陈银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书伟、范巧枝、陈书军、陈建东、陈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处理。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