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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