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龙喜与钱治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喜,钱治成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杨龙喜,男,194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钱治成,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杨龙喜与钱治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喜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龙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龙喜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