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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龙喜与钱治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喜,钱治成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杨龙喜,男,194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钱治成,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杨龙喜与钱治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龙喜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龙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龙喜承担。审判员  骆云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