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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纯干与建湖县上冈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干,建湖县上冈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李纯干,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云波。被告建湖县上冈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学广,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纯干诉被告建湖县上冈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纯干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纯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纯干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颖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