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重复:吴文高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317号罪犯吴文高,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至县人,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5月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并被押送安徽省九成监狱东角湖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至今。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无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文高伙同他人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潜入该县高沟镇一住户家中盗走现金13000元及其他物品,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文高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芜中刑终字第00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吴犯于2012年11月20日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以吴犯在服刑期间获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于2013年8月在车间打架被扣思想分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统考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获计分考核累积分106.3分,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该犯在2014年7和2015年1月的中期评估等次均为“一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2、罪犯入监登记表;3、罪犯计分考核簿及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4、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5、吴犯的管教民警及同监犯人为吴犯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据在卷佐证,据以作为对吴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两次前科,足见其犯罪恶习较深,且未执行财产刑及退赔被害人损失,服刑期间表现不够稳定,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高减去有期徒刑四月(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凯附: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