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庆路支行与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焕溢、李弘炜、李跃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庆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陈从永,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志清,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江焕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江东廷,该公司董事局主席。被执行人:安徽润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绿。法定代表人:江东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焕溢,男,汉族,1989年2月8日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李弘炜,男,汉族,1980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跃城,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生,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庆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南志高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焕溢、李弘炜、李跃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666938元,尚欠21373774元未履行。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震审 判 员 孙少华代理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九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