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军旺加油站与辽宁万成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军旺加油站,辽宁万成镁业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3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军旺加油站,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投资人:董国仁,系该加油站站长。被告:辽宁万成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盛万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军旺加油站诉被告辽宁万成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军旺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晓辉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