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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臣与申天峰、邱洪波、邱玉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臣,邱洪波,邱玉彬,申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臣,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邱洪波,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邱玉彬,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申天峰,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一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洪波、邱玉彬、申天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洪波、邱玉彬、申天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邱洪波、邱玉彬、申天峰“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