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孙丁丁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上诉人钮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钮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丁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钮海公司上诉称:一、钮海公司与孙丁丁买卖合同纠纷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并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标注出来,特别提醒孙丁丁注意该条款。二、孙丁丁是一名职业打假人,网签《1号店服务协议》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裁定人为增加了孙丁丁的诉讼成本及无法知晓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是不符合事实的。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在订立时财务足以使对方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应当认定为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采取合理方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钮海公司1号店与网络购物客户签订的《1号店服务协议》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属于钮海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钮海公司认为已经通过加黑加粗的方式标注提请孙丁丁注意,对此本院认为,钮海公司制定的管辖权协议格式条款仅通过字体加黑方式尚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首先,字体加黑方式能够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前提是与其他条款字体明显不同,而根据钮海公司提供的《1号店服务协议》打印件共计十二页,每一页均有多条黑体标识条款。因此,经过字体加黑的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未起到提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作用。其次,由于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存在差异,纸质介质通过加黑或字体变化方式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但网站页面本身内容丰富,消费者浏览时注意力容易被分散,故在网站页面上字体加黑方式的提示注意功能降低。因此,钮海公司《1号店服务协议》载明的管辖权条款,未能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钮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搜索“”